锦州广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锦州广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711民初676号
原告:***,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
被告:锦州广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兰花里18甲。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锦州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平和里143-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锦州广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锦州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9日立案。2019年6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