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辽1081执1317号
辽阳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王友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081民初12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友春于2020年09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9月0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对你单位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予以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灯塔市支行
账户名称:灯塔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92×××88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郎晓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