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005执149号
申请人:宏伟区腾达保温材料厂。
住所地:宏伟区宏伟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高宁璐,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辽阳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灯塔市新文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经芳,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宏伟区腾达保温材料厂与被执行人辽阳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37403.40元。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5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无存款余额,无处置意义。此外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537403.40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窦 闯
人民陪审员 刘金玲
人民陪审员 单春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钱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