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081民初1597号
原告辽阳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719687114R。
住所地灯塔市新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方宝宏,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连孚,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辽阳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辽阳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仲元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屈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