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081民初1597号
原告辽阳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719687114R。
住所地灯塔市新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方宝宏,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连孚,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辽阳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辽阳市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仲元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屈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