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17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大滩村2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继荣,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浪,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文兴里39号。
法定代表人:钱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继聪,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辽宁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柳条沟分场。
法定代表人:常洪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豹,辽宁守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庆公司)因与上诉人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塔公司)、辽宁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8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东北电力烟塔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8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辽宁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8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煜枫
审 判 员 石 林
审 判 员 王锡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照阳
书 记 员 孟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