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北电业管理局烟塔工程公司西宁项目经理部、辽宁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东北电业管理局烟塔工程公司西宁项目经理部、辽宁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