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东北电业管理局烟塔工程公司西宁项目经理部、辽宁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七民初字第70049号******
原告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北电业管理局烟塔工程公司西宁项目经理部,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辽宁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常洪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北电业管理局烟塔工程公司西宁项目经理部、辽宁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盛庆钢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东北电业管理局烟塔工程公司西宁项目经理部、辽宁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