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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宁波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2民初11151号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律师。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宁波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