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3民初8678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1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