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10264号
原告:中国某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单位负责人: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某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受理。2026年1月6日,原告中国某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40元,由原告中国某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