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591执10731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4)苏0591民初12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工程款633097.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第一部分,以356211.8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二部分,以494654.4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16元、财产保全费3728元,共计1394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184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13760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交纳,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某乙公司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5年11月21日,2026年2月2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账户均已被其他法院多轮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京A5PS**、京FXXX**、京HXXX**、京LXXX**、京PXXX**、京PXXX**、京QXXX**的机动车七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6年4月27日登记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
4.本院向某源部、某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信息。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三、2025年11月,本院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量房产,因考虑到超标的查封,本院仅查封北京市丰台区(2026年4月24日登记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因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亦委托上述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下落进行调查,均未有反馈。
四、2025年11月2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
五、2026年5月,本院经关联案件信息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存在作为债务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债务数额较大。
六、2026年5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78353.38元,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678353.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183.53元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591民初12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