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02民初16883号
原告: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龙桥农贸市场7#楼4幢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986549217(1-1)。
法定代表人:周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横,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294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被告从原告公司购买装饰材料,2021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贰拾玖万肆仟元整(294000),单据已收回”,确认被告尚欠294000元材料款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装饰材料销售等。2021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装饰材料,于2021年2月9日结算,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贰拾玖万肆仟元整(¥294000.00)单据已收,***,2021年2月9日,342101197603××××。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能清偿上述材料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欠条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未及时清偿欠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294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是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294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9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