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6878号
原告: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龙桥农贸市场7号楼4幢125号。
法定代表人:周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原告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立案时原告确认被告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其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