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02执恢101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龙桥农贸市场7号楼4幢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986549217。
法定代表人:周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科伦堡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七里铺社区阜阳银春老年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0819499L。
法定代表人:丁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阜阳科伦堡宾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1202执恢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