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202执1529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龙桥农贸市场7号楼4幢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986549217。
法定代表人:周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科伦堡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
开发区七里铺社区阜阳银春老年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0819499L。
法定代表人:丁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阜阳科伦堡宾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