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韦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2874号
原告: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龙桥农贸市场7#楼4幢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986549217。
法定代表人:周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韦刚,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