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03民初934号
原告:***,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州区,组织机构代码59865492-1。
法定代表人:周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横,***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阜阳市金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鉴定及庭外调解期间为40日,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