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拥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尚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1民初5662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拥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安徽尚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拥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尚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拥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尚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拥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拥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76元减半收取63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38元,由原告无锡市拥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易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