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3002号
原告:安徽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古城社区古城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80326114F。
法定代表人:吴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道聪,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东方交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MQ9Q53G。
法定代表人:蒋家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荣,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东方交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9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961元,由原告安徽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良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焦文娟
书 记 员 孙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