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荣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财保92号
申请人:常州荣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旺角花园B幢9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32260115E。
法定代表人:孙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14日生,住宿迁市沭阳县,
申请人常州荣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4万元。2019年12月10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荣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常州荣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丁飞
审判员*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