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执4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328297856)。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白石路318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北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张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子寒,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东,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开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75601346)。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中山东路987号。
法定代表人:毛宝良。
被执行人:***,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执行人:毛宝良,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开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毛宝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开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毛宝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款16074319.06元。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开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奉化区中山东路987号房地产,本案实现债权11000000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钧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