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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秦皇岛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304民初290号

原告: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燕山大街南段东侧(三中家属院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92MA08HHKD7K。

负责人,李福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月、陈书明,河北谦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避暑花园31-1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92MA07UWGJ1F。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萌、刘童童,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以下三江秦皇岛分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德福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江秦皇岛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月及陈书明、被告秦皇岛德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萌及刘童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江秦皇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3587.69元及自2020年5月13日(起诉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单位原称佳木斯三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戴河新区分公司,2019年7月4日更名为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2018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海公园会所钢楼梯供货安装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内容包括:成品钢楼梯结构加工及安装、与精装界面的衔接处理、现场配合、施工垃圾清理及材料采购、储运、检测、成品保护、保修,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形式为163587.69元。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工程款,因此起诉提出如上请求。

被告秦皇岛德福公司辩称,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验收材料及结算材料,迟延付款的责任在原告,原告主张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就主张事实提供证据为:1、《海公园会所钢楼梯供货安装工程合同书》。2、原告进场施工照片3张、完工照片3张,证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将工程交付被告。3、工程竣工图纸2张,证明工程完工后,被告验收合格后在竣工图签字确认。4、原告为被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金额为163587.69元,证明双方结算完毕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开具了发票。

对于原告提供证据,被告质证意见为:原告没有提交验收及结算材料。对竣工图纸真实性及目的不认可,为原告单方制作,图纸上没有建筑设计院签章确认,也没有审核章。进场照片及完工照片无法看出施工所在地以及具体施工拍摄时间,无法证明是为被告施工。被告未收到增值税发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单位原称佳木斯三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戴河新区分公司,2019年7月4日更名为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2018年6月8日,佳木斯三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戴河新区分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德福公司签订《海公园会所钢楼梯供货安装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内容包括:成品钢楼梯结构加工及安装,与精装界面的衔接处理、现场配合、施工垃圾清理及材料采购、储运、检测、成品保护、保修,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形式,总计163587.69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定于当月完成施工,经被告工程部对接人武钊及设计部对接人马龙验收签字,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6月8日签订关于海公园会所钢楼梯供货安装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按约定完成供货安装等义务并经被告验收使用,且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开具发票与被告结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63587.69元请求应予支持,因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省三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款项163587.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2元,减半收取1786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306元,由被告秦皇岛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毕起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