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凯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凯电梯有限公司、路霹雳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1302执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村洋仔一路新桥广场华富楼**东北面。

法定代表人:何松标。

被执行人:路霹雳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凯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路霹雳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路霹雳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凯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79923元(利息待执行完毕时另计)及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99元、受理费1798元。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路霹雳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人民币49605.81元,本院已扣划49605.81元,并将扣划案款47163.81元转付至申请人深圳市华凯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支付本案执行费644元、诉讼费1798元。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关于本案本院现已执行到位49605.81元,剩余32759.19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足额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302执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