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91民初3274号
原告:兰州新区永鑫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兰州新区。
经营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兰州高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新区永鑫新型建材厂与被告兰州高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区永鑫新型建材厂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新区永鑫新型建材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新区永鑫新型建材厂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14元,由兰州新区永鑫新型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