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大同市精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213民初2057号
原告:大同市精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樊庄村(金龙大街)。
法定代理人:逯静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君,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被告:***,男,195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被告:刘帅,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被告: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桐城中央写字楼2301号。
法定代表人:冯朋飞,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同市精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帅、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三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君、被告***、被告大同三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313850元,利息15692.5元,共计329542.5元。以及从2019年4月1日至欠款清偿完毕的利息,年息6%。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2019年8月31日刘帅付了5万元,2019年9月3日***付了5万元,所以工程款总额变为213850元,其余诉求不变,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包了四被告66173部队新建公寓楼工程的窗户制作安装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第四被告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断桥铝窗施工合同》中盖章。原告施工完毕后在2017年12月21日,被告***、***、被告刘帅与原告达成了还款计划,约定在2018年春节前付原告200000元,2018年6月1日前付清尾款113850元。但四被告根本没有按照该付款计划向原告付款,原告已向被告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开具了全部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但四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无奈特将四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开庭前双方协商过,于元旦前我们三个个人同意将剩余工程款支付完,对原告所说支付过100000元认可,双方都同意按上述意见调解的话、利息我方就不支付了。
被告大同三建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虽签订施工合同,但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结算清单及还款计划发生在三个个人与原告之间,而且上面没有我公司盖章,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是还款计划中的还款义务人;结算清单及还款计划未说明项目名称,其所记录的工程面积、平米、单价、总造价均与施工合同不同,甚至还出现了施工合同未约定的人工费,因此该还款计划与施工合同无任何关联,原告要求我公司依据施工合同履行,与之毫无关系的还款计划无依据,综上施工合同与结算清单、还款计划之间没有关联,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
被告***、刘帅未作答辩。
到庭的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即:被告三建公司与原告签订《断桥铝窗施工合同》(合同未标明时间),对工程名称、地址、面积、承包方式、承包单价、工程总额、施工范围、施工时间、付款方式、双方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大同三建公司在合同落款处加盖了公司合同专用章。2017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刘帅签订《结算清单及还款计划》,确认欠款金额为313850元,并承诺于2018年春节前支付200000元、2018年6月1日前付清113850元。并对实际制作面积、平米单价、总造价、已付款金额进行了确认。原告在庭审中自认2019年8月31日刘帅支付50000元,2019年9月3日***支付50000元,所以诉求的工程款总额变为213850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213850元无异议。
关于被告大同三建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称其中所归还的工程款1000000元中有400000元是被告大同三建公司转账给原告公司的,600000元是被告大同三建公司先给***转账,后由***转账至原告公司的,并提供《断桥铝窗施工合同》、《结算清单及还款计划》、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大同银行打款凭证、增值税发票四张予以证实。被告大同三建公司认为,400000元的转账时间与《结算清单及还款计划》中写明的时间不一致,关联性不足;600000元的转账不是被告大同三建公司直接打给原告的,不能证明被告大同三建公司与原告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并称施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针对其主张,到庭的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结算清单及还款计划》显示是原告与被告***、***、刘帅进行的还款约定,并未有被告大同三建公司的签名或盖章,且《结算清单及还款计划》的内容与《断桥铝窗施工合同》并无关联性,原告要求被告大同三建公司还款缺乏有效证据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大同三建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同意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刘帅未出庭应诉抗辩,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综上,被告***、***、刘帅应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刘帅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被告均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请符合双方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案涉欠款与被告大同三建公司具有关联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大同三建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要求从2018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4月1日并利随本清,其诉请符合双方还款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帅、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同市精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3850元,截止2019年4月1日的利息15692.5元;2019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利随本清(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3元,由被告***、***、刘帅、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继东
人民陪审员   赵素英
人民陪审员   王丽英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