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民申24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现住大同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怀仁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现住大同市平城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现住大同市云岗区。
再审申请人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6民终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程庆华
审判员 王荣平
审判员 刘 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