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与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13民初5060号
原告:***,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被告: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魏都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怀仁县迎宾西街16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作出(2016)晋0202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判后原告***、被告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均不服,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晋02民终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标,承包了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有限公司的同煤朔州煤电怀仁同朔小区项目,之后,被告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将该项目中的7-4#、7-5#、7-14#、7-S1#楼的建设工程分包给原告。2012年5月26日,原告完成了上述四栋楼的建设工程。经决算该四栋楼的工程总造价为31328795.53元,但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9850301元,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1478494.5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21478494.5元;承担从2012年6月18日开始至今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在山西省怀仁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综上,本案应由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武抒琴
审判员 苏 艳
审判员 闫 谱
二0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温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