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与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魏都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迎宾西街16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三建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州煤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3民初5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已经一审、二审开庭审理,当事人未提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再行移送违反管辖恒定原则,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本案诉争标的是给付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本身没有任何关系,并非不动产产生的纠纷。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交的起诉证据显示,案涉工程施工地位于山西省怀仁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现本案不属于该院管辖,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处理正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本案系一审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并非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而对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享有上诉权。为此,一审裁定赋予当事人上诉权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平
审判员 谷立军
审判员 杨亚平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