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晋06民终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新建南路41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人,现住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仁县人民法院(2017)晋062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怀仁县人民法院(2017)晋062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怀仁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9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边艳桃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