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德泰科技商务有限公司

北京金海中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德州德泰科技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3227号 原告:北京金海中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2幢B1-208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德州德泰科技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南龙国际花园5-B-SC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金海中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德泰科技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金海中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海中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海中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金海中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 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