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财保27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聚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下铺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杨珊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兴怡、刘涛,贵州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营盘路。
法定代表人:陆铭。
申请人贵州聚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426811.9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聚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贵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处价值426811.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赵 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