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建筑工程公司

汝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河南平煤神马朝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执36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丹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平煤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482740720476R,住,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产业集聚区/div>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平煤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48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平煤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平煤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0×××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7158.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鹏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史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