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403民初1460号
原告:赤峰凯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哈河街西段南侧商城10#3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MA0MW4TT4Q。
法定代表人:张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慧,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万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银河二期(A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783000575L。
法定代表人:佟鹤,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玲。
被告:***,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娇(系被告***儿媳),女,1989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赤峰凯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万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凯宏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慧、被告赤峰万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玲、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赤峰凯宏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偿付维修款1149元及利息暂计138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合计1287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3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及部分业主代表就财保楼采暖管路更换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及验收合格后,二被告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2018年10月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但二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拒绝支付剩余维修款。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赤峰万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我公司为协助财保楼业主解救燃眉之急,我公司与原告及第二被告共同签署了财保楼工程更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我区有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楼房进行维修的先例,所以我公司积极维修协调供暖管道相关事宜的同时就联系了原告施工。2.在与部门协调的过程中,财保楼业主代表通过区信访局得到了住建局的答复,内容是经现场调查物业公司和业主同意物业公司履行住宅专项资金维修程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对该楼暖气管路和供水管路进行维修,并责成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业主做好配合、沟通及维修项目的相关工作,据此我公司认为维修基金肯定能用于工程,然而因不可抗因素区住建局没能审批通过,基于以上事实,我公司认为财暖管路的最终受益人为财保楼各业主,我公司是经业主委员会决议接受了业主委托,负责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的申请,及组织施工等相关事宜,不应作为本案支付维修款的责任主体。
被告***辩称,2018年确实给我们干活了,对钱数不认可,二楼的管道有四个阀门没有更换,却让我们支付20个阀门的钱,楼下童泰大厅的阀门没有更换,换下来的旧管道也没有给业主,合同上也有脚手架,我们是换地下管道不涉及脚手架,楼上也不需要脚手架。
原告赤峰凯宏商贸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财保楼采暖管路更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及财保楼采暖管路更换施工方案一份,证明原告及二被告就管路的更换施工以及更换的材料、具体的数量都做了明确的约定,且由财保楼业主代表予以签字确认,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赤峰万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质证,无异议。
被告***质证,无异议。
2.财保楼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使用决议复制件一份,证明该工程经业主全体同意工程预算费用98622元。
3.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单复制件一份,证明原告经业主委员会代表签字确认向业主交付了符合要求的项目。
4.关于财保楼供热管道维修更换工程有关事项的说明复制件一份,该证据由每户业主签字确认对工程质量均无异议,并同意支付工程款。
被告赤峰万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质证,对证据2、3、4无异议。
被告***质证,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我没有签字,我不认可,对证据4的本楼可以使用大修基金款,我们没有使用大修基金。
5.民事调解书一份(2021)内0403民初715号,证明与被告同是一栋楼的业主陈静娴已于2021年2月24日向原告交付了维修款1149元。
被告赤峰万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质证,无异议。
被告***质证,与我无关。
被告赤峰万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财保楼维修基金使用情况说明,证明我公司已经申请大修基金,但是不能使用的情况。
2.信访答复一份,证明业主去信访不能使用大修基金的事实。
原告质证,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被告***质证,没有明确说明不能使用大修基金的情况。
本院认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赤峰万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综合三方的陈述及质证意见,予以确认,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赤峰万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部分财保楼业主代表就财保楼采暖管路更换签订合同,由原告为财保楼更换采暖管路,预算工程款为98622元。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及验收合格后,二被告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2018年10月经被告赤峰万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部分业主代表验收合格,商定总工程款为89937元,已付25937元。经被告赤峰万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动用大修基金支付维修费用,未批准。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请求。
被告***是财保楼341号业主,房屋面积为93.08平米。财保楼总面积为5187.36平米,被告***应分摊维修费用为1149元。
本院认为,三方签订的维修合同,受益人是各业主。在大修基金未批准支付维修费用的情况下,各业主应当支付相应费用。被告***作为财保楼业主,有义务支付应分摊的维修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凯宏商贸有限公司维修费1149元;
二、驳回原告赤峰凯宏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钱 风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庞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