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腾诉被告郑州四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1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5民初14874号
原告赵腾。
被告郑州四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腾诉被告郑州四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四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许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