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5财保1701号
本院作出(2021)豫0105财保12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郑州四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960512010007051账户的存款208598.50元及在中国工商银行17×××39账户的存款61401.5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四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960512010007051账户存款208598.5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郑州四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39账户存款61401.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玲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