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5民初14874号
原告***。
被告郑州四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四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四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