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猎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界猎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尚诚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02执1320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猎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尚诚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尚诚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72349元(暂未计算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