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湘0102民初411号
原告张家界猎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覃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亮,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尚诚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胡君。
原告张家界猎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猎鹰广告公司)因与被告长沙尚诚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诚咨询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卢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桂枝、侯意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廖燕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猎鹰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诚咨询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同已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猎鹰广告公司诉称:尚诚咨询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构成违约。请求判令:1、尚诚咨询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69160元;2、尚诚咨询公司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5187元(从2014年8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0日止,此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尚诚咨询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尚诚咨询公司在答辩和举证期限内,既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日,猎鹰广告公司(乙方)与尚诚咨询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户外广告经营发布合同》,约定猎鹰广告公司为尚诚咨询公司在张家界永定区甘溪桥发布广告,广告画面:户外车身贴,广告牌规格:三面翻立柱(其中3个面),高6M*18*3面;合同期限一年,自2013年8月3日至2014年8月3日,广告发布总费用为20万元,该费用包括乙方对广告位及相关广告的建造、报建、审批、制作、发布、维护、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城管等)报批、电费等;广告发布费支付时间及方式:签订合同10天内支付总金额的50%,即10万元,6个月后再付总金额的30%,合同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付剩余的20%;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猎鹰广告公司按约定制作发布了广告,尚诚咨询公司共计支付款项16万元,另合同之外增加广告制作,费用为29160元。2015年1月12日,尚诚咨询公司向猎鹰广告公司出具结款委托书,因张家界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尚诚咨询公司款项,同意猎鹰广告公司直接找该房地产公司结算广告制作费69160元。但该笔款项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户外广告经营发布合同》、发票、增加广告制作单、结款委托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猎鹰广告公司与被告尚诚咨询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经营发布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猎鹰广告公司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但尚诚咨询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广告发布费,构成违约,因此,猎鹰广告公司要求尚诚咨询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69160元并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沙尚诚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家界猎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69160元;
被告长沙尚诚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家界猎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延期付款利息(以6916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被告长沙尚诚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9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219元,由被告长沙尚诚地产咨询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 祎
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
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廖 燕
附:判决书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