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民初15387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原告:***,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刚与被告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刚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刚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一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