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

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4民初2887号
原告: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南41号1号。
法定代表人:陆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向华,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杜向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双休日加班二倍工资及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50000元整。事实与理由:被告2013年至2018年在原告处工作期间的所有工资(包括双休日及节假日的值班及加班工资),原告均已向其发放完毕,被告对其关于加班工资的主张亦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仲裁裁决没有具体计算被告日基础工资数的情况下,仅根据所谓的加班天数,径直裁决出原告向被告支付总的加班工资50000元,不能让人信服。具体理由如下:一、关于加班天数问题。被告主张的周末及节假日的加班天数计算错误,多数为值班。根据被告提交的考勤记录上“值班”的显示及被告本人在诉争期间的工作内容可以看出,上述期间是经被告本人向公司申请公司同意后,被告履行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事由的值班行为,而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原告的考勤管理制度对于单位加班与值班工资有明确规定,并据此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值班工资。二、关于工资发放问题。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原告单位在被告申请值班或安排其加班后,其办公系统上提供了调休或申请工资供被告选择。自被告所主张的2013年起,被告几乎均选择了申请工资,在长达五年内的时间中,被告每年均大量主动申请值班,领取原告按照公司规定向其发放的工资且对此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可见被告对其值班行为及原告向其发放的工资标准是认同的。若真如被告所称原告长期拖欠其加班工资,被告又为何在长达五年的时间内大量主动申请、领取工资并从未向原告追索欠发的工资,被告的说法与情理相悖,与事实不符。三、关于被告的日基础工资问题。原告提交的被告工资明细可显示出,被告的实发工资构成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餐补、值班工资及养老、医疗、失业及公积金共同构成,其中岗位工资、餐补为每月固定数额,并不因被告加班或值班而增加;值班工资为原告根据被告值班、加班情况已经向其发放的值班、加班工资。仲裁裁决直接用实发工资为标准计算平均工资并再次计算加班工资的方法存在重复计算,应当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基础工资数额计算被告平均工资。被告向原告主张50000元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请求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1、劳动法对加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值班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被告对加班没有异议,但是被告对值班是否具有强制性,工作内容是否与平时一样,存在一定争议。被告值班时是在正常工作,应当按照加班认定给予一定的加班费或值班费。2、关于工资发放问题原告认为已经全部发放完毕,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发放。3、关于日基础工资问题,劳动法规定按照实际所得计算,并且被告已经把交通补助去除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主要约定:甲方为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乙方为**;合同期限:本合同于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乙方**工作岗位为客户经理;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甲方每月十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1400元。该《劳动合同书》第十八条条中明确载明“乙方已经学习《员工手册》、《工作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2018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主要约定:甲方为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乙方为**;合同期限:本合同于2018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客户经理岗位工作;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甲方每月十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1800元。同时,该《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载明“我已经学习《员工手册》、《工作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同意按照规定执行”,被告**在“确认人”处签字。
另查明,原告提交《考勤管理制度》一份,其中第12条载明“确实有加班需要的,应提前在公司OA系统中填写加班申请,加班需由部门领导提前录入加班申请,员工提前接收方可生效,加班申请员工接收后需部门领导审批,方可进行加班。”第14条载明“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能需要,安排员工在公休日进行值班,值班需在OA系统中提前申请并短信相应领导审批;每月月底,由办公室考勤专员将值班情况统一汇总后报总经理审批,由财务按相关标准核算值班费用。”
又查明,根据被告提供的原告公司OA系统中的考勤明细列表,2013年被告在双休日期间加班48天,在节假日期间加班2天,调休1.5天;2014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在双休日期间加班24天,在节假日加班1天;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在双休日期间值班23天;2015年被告在双休日期间值班45天,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值班2天;2016年被告在双休日期间值班45天,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值班3天;2017年被告在双休日期间值班45天;2018年被告在双休日期间值班25天,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值班5天,调休1天。
2018年12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载明:“因截止到2018年11月份,**本年度旷工已累计达3日,违反了我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八条之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现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请您于2018年12月14日前到单位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和工作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同年12月12日,被告对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予以签收。
后被告**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70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休日加班二倍工资及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50000元。2018年12月24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管劳人仲案字(2018)2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休日加班二倍工资及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50000元整;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2019年1月11日,因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依法受法律保护。关于被告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因原告公司OA系统中的考勤明细显示被告共在双休日期间加班72天,在节假日期间加班3天,调休1.5天,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相应期间的加班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工资表,扣除值班费后,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被告的实发工资平均为每月1885元。因被告在2013年5月11日至5月12日加班2天后,原告安排被告在2013年5月23日至5月24日调休1.5天,故被告在公休日期间实际加班70.5天。经计算,被告在此期间公休日加班工资为12220元(1885元÷21.75天×70.5天×200%),节假日加班工资为780元(1885元÷21.75天×3天×300%),扣除原告已向被告发放的值班费8540元,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资4460元。
关于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2014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加班工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在此期间的值班能否认定为加班。首先,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中均已明确约定被告作为原告公司员工,已学习并严格遵守原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原告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需提出加班申请,经审批人员批准后,才是有效加班。现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加班所履行的申请手续,故其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不能当然作为加班时间。其次,判断值班能否认定为加班的关键在于劳动者在值班期间是否承担与正常上班期间相同的工作任务。根据原告提交的2016年12月份至2018年11月份的《工作量统计明细表》及《**值班期间维护单明细表》,同时结合《关于**2017年-2018年工作量情况说明》,被告在值班期间的工作强度远低于工作日期间。最后,原告提交的被告工资表显示,原告每月已向被告支付数额不等的值班费。综上,被告要求原告公司支付2014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加班工资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加班工资446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上诉。
审判员  罗国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修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