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润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11民初6368号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84年3月16日出生。
被告:河南润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悦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1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润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悦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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