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洛阳润旺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2民初844号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望朝岭村。
负责人:路东旭,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虎,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涛,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洛阳润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徐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赛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605号院01幢4-201室。
法定代表人:范新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恒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商会大厦B座21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润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徐家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李东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雷婷华,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范新新,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李东擘,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李海强,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王少杰,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以下简称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与被告洛阳润旺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旺农业公司)、洛阳赛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奥电梯公司)、河南恒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息科技公司)、河南润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悦园林绿化公司)、***、雷婷华、范新新、李东擘、李海强、王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虎、朱彦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旺农业公司、赛奥电梯公司、恒息科技公司、润悦园林绿化公司、***、雷婷华、范新新、李东擘、李海强、王少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润旺农业公司立即偿还借款利息1126620元(2019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4日,按合同载明月利率9.9‰计算;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10月28日,按合同载明月利率14.85‰计算);2.要求被告赛奥电梯公司、恒息科技公司、润悦园林绿化公司、***、雷婷华、范新新、李东擘、李海强、王少杰对被告润旺农业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要求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各方经协商一致,于2019年6月14日在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润旺农业公司向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借款600万元,被告赛奥电梯公司、恒息科技公司、润悦园林绿化公司、***、雷婷华、范新新、李东擘、李海强、王少杰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19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4日,月利率为9.9‰,贷款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若发生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按被告润旺农业公司的要求于2019年6月14日以转账方式履行了600万元借款合同的发放义务,被告润旺农业公司在收到该笔借款后,向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出具了2019年6月14日的借款借据。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多次催要,被告润旺农业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偿还本金600万元,利息1126620元未结清。经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多次催促,各被告仍然无法偿还。
被告润旺农业公司、赛奥电梯公司、恒息科技公司、润悦园林绿化公司、***、雷婷华、范新新、李东擘、李海强、王少杰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贷款概况:
2019年6月14日,润旺农业公司与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签订洛农商老城借字20190614第007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润旺农业公司向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借款600万元用于购苗木,还款来源为经营收入;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9.9‰,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贷款利息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算,日利率=月利率/30;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第20日;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借款采用受托支付;润旺农业公司应在结息日向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支付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除信用贷款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赛奥电梯公司、恒息科技公司、润悦园林绿化公司、***、雷婷华、范新新、李东擘、李海强、王少杰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洛农商老城保字20190614第00701号等内容。同日,润旺农业公司出具该笔借款的《借款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600万元。
二、抵押及保证情况:
2019年6月14日,赛奥电梯公司、恒息科技公司、润悦园林绿化公司、***、雷婷华、范新新、李东擘、李海强、王少杰共同作为保证人与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签订洛农商老城保字20190614第00701号《保证合同》,约定该九方为润旺农业公司的上述6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等内容。
三、履行情况:
2019年6月14日,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依约向润旺农业公司放款600万元。润旺农业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归还该600万元本金,但未支付该笔借款的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包括借期内利息722700元(6000000元×9.9‰÷30天×365天)及逾期利息403920元(6000000元×14.85‰÷30天×136天)。
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与被告润旺农业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与被告赛奥电梯公司、恒息科技公司、润悦园林绿化公司、***、雷婷华、范新新、李东擘、李海强、王少杰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依约向被告润旺农业公司提供了借款,截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即2020年10月28日,被告润旺农业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主张被告润旺农业公司支付借期内利息722700元、逾期利息403920元,共计11266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赛奥电梯公司、恒息科技公司、润悦园林绿化公司、***、雷婷华、范新新、李东擘、李海强、王少杰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润旺农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要求该九名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主张由各被告承担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的支出情况,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润旺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利息1126620元;
二、被告洛阳赛奥电梯有限公司、河南恒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润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雷婷华、范新新、李东擘、李海强、王少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洛阳润旺农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洛阳赛奥电梯有限公司、河南恒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润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雷婷华、范新新、李东擘、李海强、王少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润旺农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940元,由被告洛阳润旺农业有限公司、洛阳赛奥电梯有限公司、河南恒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润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雷婷华、范新新、李东擘、李海强、王少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琼
人民陪审员  马占辉
人民陪审员  冯俊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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