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河南润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2民初1402号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望朝岭村。
负责人:路东旭,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涛,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虎,该支行员工。
被告:河南润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徐家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李东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润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徐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恒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商会大厦B座21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赛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605号院01幢4-201室。
法定代表人:范新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东擘,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李海强,男,汉族,1989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王少杰,男,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男,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雷婷华,女,汉族,1984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范新新,男,汉族,1987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以下简称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与被告河南润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悦绿化公司)、洛阳润旺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旺农业公司)、河南恒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息科技公司)、洛阳赛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奥电梯公司)、李东擘、李海强、王少杰、***、雷婷华、范新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悦绿化公司、润旺农业公司、奥赛电梯公司、恒息科技公司、李东擘、李海强、王少杰、***、雷婷华、范新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润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利息685912.50元(从2019年1月29日至2020年1月29日,按月利率9.45‰计息,从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3月16日,按月利率14.175‰计息)。2、判令被告洛阳润旺农业有限公司、河南恒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洛阳赛奥电梯有限公司、李东擘、李海强、王少杰、***、雷婷华、范新新对被告河南润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各方经协商一致,于2019年1月29日在洛阳农商行老城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润悦绿化公司向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29日至2020年1月29日,月利率9.45‰。同日,原告与被告恒息科技公司等九名被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也都进行了约定。贷款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若发生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润悦绿化公司要求于2019年1月29日履行了借款发放义务,被告润悦绿化公司在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2019年1月29日借款借据。借款到期后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2020年3月16日,被告偿还本金500万元,利息685912.50元没有结清,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然无法偿还。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
被告润悦绿化公司、赛奥电梯公司、恒息科技公司、润旺农业公司、李东擘、李海强、王少杰、***、雷婷华、范新新、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贷款概况:
2019年1月29日,润悦绿化公司与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签订编号为洛农商老城借字20190129第0070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润悦绿化公司向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借款5000000元,用途为落实债务,还款来源为经营收入;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9.45‰,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贷款利息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算,日利率=月利率/30;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借款采用受托支付,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还本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或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还本;除信用贷款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赛奥电梯公司、恒息科技公司、润旺农业公司、李东擘、李海强、王少杰、***、雷婷华、范新新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洛农商老城保字02190129第00701号等内容。同日,润悦绿化公司向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出具该笔借款的《借款借据》、《客户提款申请书》和《受托支付协议》,约定由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放款后,将该笔借款自润悦绿化公司的账户划转至指定账户。
二、抵押及保证情况:
2019年1月29日,润旺农业公司、恒息科技公司、赛奥电梯公司、***、范新新、李海强、李东擘、王少杰分别出具《担保承诺书》,同意为上述5000000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雷婷华出具《担保人配偶承诺书》,同意本人配偶与贵行签署的合同或文件全部条款并且承诺受条款的约束。2019年1月29日,润旺农业公司、赛奥电梯公司、恒息科技公司、李东擘、李海强、王少杰、***、雷婷华、范新新作为保证人与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签订编号为洛农商老城保字20190129第00701号《保证合同》,约定该九方为润悦绿化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等内容。
三、履行情况:
2019年1月29日,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依约向润悦绿化公司放款5000000元,并按润悦绿化公司的要求,于当日将该笔款项自润悦绿化公司的账户划转至指定账户。2020年3月16日,润悦绿化公司偿还了贷款本金5000000元。但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与被告润悦绿化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与被告润旺农业公司、恒息科技公司、赛奥电梯公司、李东擘、李海强、王少杰、***、雷婷华、范新新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依约向被告润悦绿化公司提供了借款,截止至2020年3月16日,被告润悦绿化公司未按约及时足额支付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主张被告润悦绿化公司支付借期内及逾期利息685912.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润旺农业公司、赛奥电梯公司、恒息科技公司、李东擘、李海强、王少杰、***、雷婷华、范新新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润悦绿化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要求该九名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润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借款利息685912.50元;
二、被告洛阳润旺农业有限公司、河南恒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洛阳赛奥电梯有限公司、李东擘、李海强、王少杰、***、雷婷华、范新新对被告河南润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洛阳润旺农业有限公司、河南恒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洛阳赛奥电梯有限公司、李东擘、李海强、王少杰、***、雷婷华、范新新对被告河南润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润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60元,由被告河南润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润旺农业有限公司、河南恒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洛阳赛奥电梯有限公司、李东擘、李海强、王少杰、***、雷婷华、范新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志群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李今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亚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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