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揽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诉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执11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8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世贸大厦17楼B座。
法定代表人:晋备战。
**诉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民终8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因被执行人联系未果,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6日、2021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计提起2轮网络查控,于2021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人行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支付宝、股票、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1个银行账户存款为50余元,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5月5日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可供执行。
4.2021年5月5日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
经本院执行人员2021年7月29日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世贸大厦17楼B座进行现场调查,到达现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我们将现场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述认可,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四、因被执行人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在2021年7月9日对被执行人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强制措施,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2.本院在2021年8月9日将被执行人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失信人名单。
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8月11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71026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0311执11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勇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