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揽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执83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号河南传媒大厦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48PJU6H。
法定代表人:成冬梅。
被执行人: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李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862325075。
法定代表人:晋亚佗。
被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大楼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1909332W。
法定代表人:周健。
被执行人: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李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94278249E。
法定代表人:晋亮。
被执行人: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白沙镇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82889099H。
法定代表人:冯跃彬。
被执行人:洛阳揽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滨河大道西侧、高新四路南侧、研发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6780632245。
法定代表人:晋亚佗。
被执行人:晋备战,男,汉族,1969年09月25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晋亮亮,男,汉族,1990年05月05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2年10月05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晋亚佗,男,汉族,1990年10月01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陈晓利,女,汉族,1989年03月09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揽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备战、晋亮亮、**、晋亚佗、陈晓利侵权及其他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11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揽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备战、晋亮亮、**、晋亚佗、陈晓利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揽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备战、晋亮亮、**、晋亚佗、陈晓利未履行支付义务。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4日、2021年2月5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4月21日、2021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提起5轮网络查控,于2021年2月9日、2021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揽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备战、晋亮亮、**、晋亚佗、陈晓利提起人行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支付宝、股票、车辆、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未冻结被执行人足额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洛阳银行存款,本院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理解,要求继续查控。
2、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前往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揽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亚佗、陈晓利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晋备战名下有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洛市房权证2007字第××号、20××68号、20××56号房产,被执行人晋亮亮名下有位于洛阳市××××房产,本院已于2021年3月4日轮候查封。
3、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前往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揽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备战、晋亚佗、陈晓利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晋亮亮、**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3月5日轮候冻结。
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核实,被执行人在本院有(2021)豫0311执1834号案件内有回款,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被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执行款7217886.67元及利息,2021年5月24日,经核实该案件回款已被提取完毕,本案未能提取到案款。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递交解除对被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四、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得知: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李寨村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未在此处找到被执行人厂房,未在此处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五、因被执行人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揽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备战、晋亮亮、**、晋亚佗、陈晓利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揽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备战、晋亮亮、**、晋亚佗、陈晓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将被执行人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揽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备战、晋亮亮、**、晋亚佗、陈晓利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7217886.67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0311执8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泰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大元电缆有限公司、洛阳揽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备战、晋亮亮、**、晋亚佗、陈晓利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六艳
书记员杨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