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揽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洛阳揽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巫溪县兼善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8民初52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溪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巫溪县兼善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马镇坝新城(盐务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UA4TK7G。
被告:洛阳揽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滨河大道西侧、高新四路南侧、研发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6780632245。。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巫溪县兼善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洛阳揽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向双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