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揽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民辖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滨河大道西侧、高新四路南侧、研发楼15层。

法定代表人:晋备战,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蔚县。

上诉人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726民初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亚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应予撤销,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20)冀0726民初448号民事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洛阳市伊川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砂石料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为接受货币方,其住所地为蔚县,故蔚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蔚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潇

审判员***

审判员**有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