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

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财保23号
申请人: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应斌,系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168号。
法定代表人:马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93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铁路支行,账号6205********)。申请人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1479049620220000001)提供担保。2022年9月1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在仲裁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 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苟馨元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