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

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宜昌洪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2889号之二
申请人: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15408651X。
法定代表人:陈帆,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昌洪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渔峡口镇渔坪村五组夷城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73729114J。
法定代表人:覃诗柳,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钟祥市,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洪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根据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2)鄂0881民初288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宜昌洪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
现申请人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昌洪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昌洪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云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年
书 记 员 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