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

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与河北中施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1257号 申请人: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长寿一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15408651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中施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文明路与**北大街交叉路口北行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9MA0EUUPX4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与河北中施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施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万元。申请人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施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施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申请人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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