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1258号之一
原告: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长寿一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15408651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创智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80MA6YXK6YX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汉中市三康管业有限公司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